国务院于2015年8月9日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简称44号文件),于2017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字〔2017〕42号,简称42号文件),由此中国制药行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篇章。
为使广大业界同仁更好的了解改革措施和发展方向,现将相关监管机构于 2021年7月发布的重要法规、指南进行汇总,以期大家能在繁杂的法规背后找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关键信息,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帮助。
法规汇总系列文章将陆续推出,收藏本系列文章,便捷翻阅查询法规。
第1则
2022年5月6日
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edDRA编码指南》的通知 2022年5月6日
https://www.cdr-adr.org.cn/drug_1/zcfg_1/zcfg_zdyz/202205/t20220506_49658.html
简介:为指导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中使用《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编码相关医学术语,在遵循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M1《MedDRA术语选择:考虑要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制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edDRA编码指南》,现予以发布。
《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是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主办下编制的医学标准术语集。我国《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疾病名称”、“治疗疾病”、“不良反应术语”、“检查项目”等相关医学术语可采用MedDRA 术语进行编码。
本指南旨在指导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在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中,使用MedDRA 编码相关医学术语。其他报告主体可参考本指南提供的思路和建议。
第2则
2022年5月9日
关于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p/20220509222233134.html
简介: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促进药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药监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3则
2022年5月17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抗肿瘤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5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c099404406a69e176c2812cb85bea91
简介:肿瘤免疫治疗是当前抗肿瘤新药研发的热点,如何提高免疫相关不良事件识别、判定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提高说明书撰写质量,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是目前监管方及业界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抗肿瘤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肿瘤免疫治疗(immuno-oncology,IO)是当前抗肿瘤新药的重要研发领域, 随着多个靶向程序性死亡受体1(programmed death-1, PD-1)或其配体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mmune checkpoint inhibitors, ICIs)、双特异性T 细胞连接抗体(Bispecific T cell Engager, BiTE)、激动剂抗体以及细胞治疗产品等在全球批准上市[4, 5],免疫治疗已逐渐成为多种恶性肿瘤的标准治疗手段,目前尚有大量新的免疫靶点药物正处在临床研发的不同阶段。制药企业和学术界在不断探索新靶点、更精准的治疗人群和更有效联合治疗方案的同时,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免疫治疗药物与传统的细胞毒药物和小分子靶向药物在安全性上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发现少数非免疫治疗与免疫治疗具有相似的安全性特征。
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的识别和判定领域目前尚无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使得在不同的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不同的irAE定义和判定流程,在对安全性数据进行汇总时,难以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irAE,这将不利于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的充分呈现,并可能影响患者的用药安全。为此,我们根据免疫治疗药物的作用机制和irAE特点,对irAE的定义和判定流程提出科学性建议,明确在不同研究设计的临床试验中irAE 的数据呈现形式,并阐明说明书中相关不良反应信息撰写考虑。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肿瘤免疫治疗。本指导原则旨在提升肿瘤免疫治疗临床试验irAE 识别和判定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提高研究者手册、临床研究报告(clinical study report, CSR)、临床安全性总结(summary of clinical safety, SCS)和说明书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的撰写质量,加强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和上市后用药患者人群的保护。
第4则
2022年5月23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8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181ed96619e3bef4ce8154bb66d91bb
简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为规范申报资料的提交,在国家药监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说明书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经国家药监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则
2022年5月23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静脉全身麻醉药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6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e75d4b87268d6e5e7e7bf03d8375ee6
简介:随着各种诊疗技术的进步和人民对“舒适医疗”的要求不断提高,麻醉学科对各种临床手术、操作的支持越来越重要。目前,临床已有一些静脉全身麻醉药广泛应用,但仍存在对于具有更理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特征的创新药物的临床需求。为规范创新静脉全身麻醉药的临床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静脉全身麻醉药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静脉全身麻醉药(以下简称“静脉全麻药”)是指通过静脉注射给药,用于外科手术或手术室外有创诊疗操作(如胃镜、支气管镜等各类腔镜的检查和治疗,各种介入治疗、电休克治疗和重症监护室内的治疗)等全身麻醉(以下简称“全麻”)的诱导及维持或镇静的药物。
静脉全麻药的使用目的是使患者或被检查者在接受外科手术或各项诊疗操作前和过程中抗焦虑、镇静、麻醉、顺行性遗忘等,因此,理想的静脉全麻药应具有起效快、可控性好、维持平稳、个体差异小、对生命体征和全身各系统器官影响小、恢复迅速、术后不良反应少、局部刺激性小等优点。目前,临床已有多个在有效性和安全性方面各具特点的静脉全麻药被广泛应用,但尚未达到理想的标准,因此,仍然有不断研发更加接近理想标准的创新静脉全麻药的临床需求。
本指导原则仅讨论通过静脉途径给药,以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影响患者意识状态和生理反射为主要效应的全麻与镇静药,不涵盖临床麻醉中可能用到的以镇痛或肌松为主要效应的其他类型的药物。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在我国研发的静脉全麻与镇静创新药,供药品研发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参考,对于需要开展验证性临床试验的仿制药,也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技术标准进行试验方案优化。
第6则
2022年5月25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27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05635e0ad527825015870c9ee5dcd47
简介:为规范和指导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的研发、生产和注册,进一步明确技术评价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Hyperimmune globulin,HIG)是采用含特异性抗体的血浆为原料制备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制剂。血浆来源包括病人感染某种病原体恢复后的具有高效价抗体的血浆,以及对健康献血者进行超免疫注射,即注射疫苗或其他抗原,使受注者产生抗体,用单采血浆法获得含有特异性抗体的血浆。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以下简称:特免制品)由于其内含高效价的特异性抗体,防治特定疾病的有效性优于普通人免疫球蛋白,是不可或缺的血液制品。
为了鼓励、规范和指导特免制品的研发,参照国内外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基于当前的技术发展和科学认知,针对特免制品提出的一般性药学研究技术要求。申请人/持有人亦可根据特免制品研发的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应符合药物研发的规律,并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直接筛查献血浆者特异性抗体方式及主动免疫方式获取的,以特异性抗体血浆为原料生产的特免制品,它们具有相似的产品特征和药理学特点,药学要求既有共性又有差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包括: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等,给药方式分为静脉注射、肌内注射、皮下注射等。
第7则
2022年5月27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第43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0527182006196.html
简介: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附录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时,其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
第8则
2022年5月27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相关问答
https://www.cfdi.org.cn/resource/news/14655.html
简介:2022年5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做好该附录的解读,核查中心编写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相关问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
第9则
2022年5月27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lqx/20220527164825135.html
简介: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国家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
第10则
2022年5月27日
关于公开征求《抗体类药品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fdi.org.cn/resource/news/14650.html
简介:为指导抗体类药品的现场检查工作,核查中心组织研究起草了《抗体类药品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指南适用于常规检查中涉及单克隆抗体的生产现场检查内容,包括细胞复苏、培养、分离纯化、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灌装、冻干等相关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质量体系、细胞库、物料、设备设施等内容。同时本指南涵盖了双特异性抗体(Bispecific Antibodies,BsAb)和抗体偶联药物(Antibody-Drug Conjugates,ADCs)生产和质量控制中不同于单克隆抗体的特殊性内容。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来确定检查缺陷所涉及的条款。
第11则
2022年5月30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2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993bea8924aff71b361ad907612dbcd
简介: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剂型众多、辅料复杂、给药途径多样,与系统给药药物相比,其在临床试验设计和审评评价方面存在特殊性,且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locally applied, locally acting products,LALAP),是指应用于局部并在应用部位发挥作用的药物。此类药物如出现全身作用,则被认为是非预期的药物作用。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涉及多种剂型,主要用于皮肤、五官、呼吸、消化、外科、妇科等适应症领域,包括:皮肤外用制剂(如乳膏、软膏、凝胶等),眼用制剂(如滴眼液、眼内注射液、眼用植入剂等),滴耳剂,鼻用制剂(如喷雾剂等),呼吸系统用吸入制剂(如粉雾剂、气雾剂等),妇科制剂(如阴道栓剂、阴道片剂等),经口或直肠给药而在消化道局部发挥作用的制剂等。
与系统给药药物相比,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在处方组成、剂型特点、给药途径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应针对性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包括局部给药后局部和全身的耐受性、安全性、局部和系统药代动力学、局部药效动力学、剂量探索等。
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的临床开发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原则,包括国内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基于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的特点,为此类药物的科学研究和评价提供针对性指导建议。
第12则
2022年5月31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29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6f14372f020446361601bb074a09410d
简介:为规范和指导体外基因修饰系统的药学研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体外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细胞治疗和基因编辑等技术手段蓬勃发展,相关临床医疗探索不断深入,为严重和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理念和方法。日益增加的临床需求促进了基因操作新技术的应用和更新。
在人体外,采用基因工程技术构建的修饰系统,可有效地将遗传物质等转入特定目的细胞,用于修饰目的细胞的遗传物质、改变基因表达方式或调节细胞生物特性等。目前,慢病毒载体、γ-逆转录病毒载体等常见用于将嵌合抗原受体(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基因导入T 细胞,以实现CAR-T 细胞对肿瘤的靶向杀伤;游离型载体(Episomal Vector)、仙台病毒载体等可用于将转录因子导入细胞,通过重编程获得诱导多能干细胞,为其衍生细胞产品的生产提供起始原材料。将来,预计会有更多样的载体设计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
基因修饰系统种类多样,载体设计、制备过程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且其来源可能不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差异。为保证基因修饰系统质量符合临床应用的要求,需对其进行充分的质量研究。因此,有必要细化不同类型基因修饰系统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本指导原则基于当前的科学认知,针对体外用基因修饰系统提出申报上市阶段的建议性技术要求,旨在为研发单位提供指导意见,同时,也作为监管机构评价的重要参考。
本指导原则中,基因修饰系统指在人体外,将外源基因等导入细胞,通过添加、替代、补偿、阻断、修正特定基因从而为获得细胞治疗产品或细胞治疗产品生产用种子细胞而使用的修饰系统。可能的作用机制包括细胞内表达功能性目的基因,或采用基因敲除、修复、插入等核苷酸编辑方式改变特定的基因序列等。
目前,基因修饰系统包括慢病毒、γ-逆转录病毒、腺病毒、腺相关病毒、仙台病毒等病毒载体,以及DNA、RNA、蛋白质和蛋白质-RNA 复合物等非病毒基因修饰系统。本指导原则对病毒载体类和非病毒载体类两类基因修饰系统进行论述。随着本领域技术的不断更迭,新的基因修饰系统也可能应用,如适用,其药学研究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第13则
2022年5月31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0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0584963a84e01bb4d83022f559d22144
简介:为规范和指导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的药学研发、生产和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免疫细胞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年来,生物技术发展迅速,促进了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的研发,为一些严重及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手段。2017 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该指导原则对按照药品进行研究和申报的细胞治疗产品药学技术要求进行了总体阐述。由于不同免疫细胞治疗产品的细胞来源、类型、体外操作等方面差异较大,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相较传统药物更加复杂,为规范和指导免疫细胞治疗产品按照药品管理规范进行研发和评价,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免疫细胞治疗产品是指源自人体(自体/异体)细胞或人源细胞系的细胞,经过体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分离、纯化、培养、扩增、诱导分化、活化、遗传修饰、细胞库(系)的建立、冻存复苏等,再输入或植入到患者体内,通过诱导、增强或抑制机体的免疫功能而治疗疾病的免疫细胞治疗产品,例如嵌合抗原受体T 细胞(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CAR-T)、树突状细胞(Dendritic Cell,DC)等。胰岛细胞、软骨细胞等体细胞,以及细胞与非细胞成分的组合产品的细胞部分也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细胞衍生产品,如细胞外泌体、细胞裂解物、灭活细胞等产品,其细胞部分的药学研究也可能适用。对于经基因修饰的免疫细胞治疗产品(如CAR-T 等),其细胞部分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基因修饰部分可以参考其他相关技术指南。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干细胞、输血或移植用的造血干细胞、生殖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类组织、类器官产品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进行研发和注册申报的免疫细胞治疗产品,主要适用于上市申请阶段的药学研究。
第14则
2022年5月31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31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c0ec5e347ba84df67bf75e15f6ad3f3f
简介:为规范和指导体内基因治疗产品的药学研发、生产和注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基因递送载体和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应用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方案。基因治疗产品一般通过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导入靶细胞或组织,替代、补偿、阻断、修正、增加或敲除特定基因以发挥治疗作用。按照基因导入人体的方式不同,基因治疗可分为体内(in vivo)基因导入和体外(ex vivo)基因导入两种方式。体内基因治疗产品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通过适当的载体直接导入人体发挥治疗作用,而体外基因治疗产品一般在体外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导入细胞,制备成为经基因修饰的细胞或细胞衍生产品,最终经回输以发挥治疗作用。由于体内和体外基因治疗产品在产品类型、基因载体类型与设计、载体的靶向性需求、起始原材料的管理、产品的纯度、杂质水平的控制、生产模式和质量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类产品在研发和技术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必要进行分类规范。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产品申报上市阶段的药学研究制定,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学研究可根据各阶段的研发特点和研究目的,参考本指导原则开展与阶段相适应的研究。由于生物技术发展迅速,尤其在产品设计、质量研究等方面,不同类型产品的药学研究不尽相同,随着技术的发展、认知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将逐步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指导原则中的体内基因治疗产品是指进入人体后,在体内通过对人体细胞的遗传物质进行修饰、表达外源基因、操纵细胞基因表达或调控细胞生物学特性等方式以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药品。产品通常由含有工程化基因构建体的载体或递送系统组成,其活性成分通常为DNA、RNA、基因改造的病毒等,部分细菌或真菌也可能被开发为载体应用于基因治疗。产品常见的作用机制如,转录和/或翻译外源目的基因、调节细胞内靶基因的表达水平、对靶细胞的遗传物质进行修饰等,部分产品的作用机制可能需要配合使用蛋白质成分,如各种基因编辑酶类,以发挥作用。
由于体内基因治疗产品组成复杂、多样,对于已有相对成熟的技术指导原则覆盖的组成部分(如重组蛋白质成分),本指导原则将不再赘述,可参考相应的技术要求。部分溶瘤病毒产品在设计和作用机制上也可能具有基因治疗产品的特征,可适当参考本指导原则。考虑到生产工艺的差异,本指导原则主要涵盖基于生物技术制备的产品,可能不完全适用于通过化学合成工艺生产的核酸类产品,如反义寡核苷酸类产品及其衍生物。对于多组分或复合型产品,如核糖核蛋白复合物,应分别对各组分和组合产品进行药学研究,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例如,基于酶的基因编辑技术(如CRISPR-Cas、TALEN、ZFN、Meganuclease 等)而研制的产品,其活性组分可能为DNA、RNA(如sgRNA)和/或蛋白质。根据工艺特点,化学合成的核酸组分(如sgRNA)的药学研究在参考本指导原则的同时,还需参考化学合成产品相关的技术要求。蛋白质组分的药学研究应综合参考既往已发布的重组蛋白质类生物制品相关指导原则中的药学研究要求。此外,部分体内基因治疗产品可能需要配合特定的给药装置或作为药械组合产品使用,给药装置或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器械部分建议参考医疗器械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