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5年8月9日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简称44号文件),于2017年10月8日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字〔2017〕42号,简称42号文件),由此中国制药行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篇章。
为使广大业界同仁更好的了解改革措施和发展方向,现将相关监管机构于 2021年7月发布的重要法规、指南进行汇总,以期大家能在繁杂的法规背后找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关键信息,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帮助。
法规汇总系列文章将陆续推出,收藏本系列文章,便捷翻阅查询法规。
第1则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预防化疗后感染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552d36c6272ed47f48a187c41b150e80
简介: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是化疗引起的骨髓抑制相关血液学毒性,其减少程度和持续时间与患者感染风险甚至死亡风险密切相关。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rhG-CSF)作为防治肿瘤放化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有效药物已经上市多年。对普通制剂改构后的长效rhG-CSF产品可由每日给药减少为每个化疗周期给药一次,大大地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目前虽已有多个长效rhG-CSF产品获批上市,仍有多项同类产品正在研发之中。为进一步明确技术原则,助力提高企业研发效率,药品审评中心组织撰写了《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预防化疗后感染临床试验设计技术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旨在为此类药物的研发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肿瘤基础、转化和临床研究的发展深入,肿瘤治疗的方式及药物的选择更加个体化,新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不断涌现,但是以细胞毒药物为基础的化学治疗(简称化疗)仍然是肿瘤治疗的基石。中性粒细胞(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减少症是化疗引起的骨髓抑制相关血液学毒性,其减少程度和持续时间与患者感染风险甚至死亡风险密切相关。
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recombinant human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rhG-CSF)作为防治肿瘤放化疗引起的 ANC减少症的有效药物已经上市多年。rhG-CSF 通过刺激骨髓造血干细胞向粒系细胞分化,促进粒细胞增殖、成熟和释放,恢复外周血中性粒细胞数量,主要用于预防非髓源性肿瘤化疗后的 ANC 减少症,其常见不良反应有骨和关节痛、肌肉酸痛、肝肾功能指标异常等。由于rhG-CSF 普通制剂的半衰期较短,在一个化疗周期中患者需要多次注射用药,治疗上多有不便,且可能增加感染风险。
如今,已经能够通过改构 G-CSF 蛋白改进其药代动力学(PK)特征,达到延长半衰期、减少给药次数的目的,即为长效 rhG-CSF,可由每日给药减少为每个化疗周期给药一次,大大地提高了患者用药的依从性。药代动力学的变化可引起体内药效学特征的变化,进而对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合理地选择长效 rhG-CSF 的给药剂量和频次至关重要——既要确保长效 rhG-CSF 能有效地预防放、化疗所致以发热性 ANC 减少症为表现的感染,还要避免药物引起过高的中性粒细胞计数所带来的相关不良反应。目前国内已有多个长效 rhG-CSF 产品获批上市,同时,还有多项同类产品正在研发之中。鉴于研发此类长效 rhG-CSF 主要用于成年非髓性恶性肿瘤患者在接受容易引起发热性 ANC 减少症的骨髓抑制性化疗时,降低以发热性 ANC 减少症为表现的感染发生率适应症,本指导原则旨在提出临床研究指导和建议。
第2则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c8ab88e8573500b49c1d48853ab8b4fc
简介:罕见疾病是发病率极低的一组疾病的统称,由于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罕见疾病患者的绝对患病人数并不少,对社会、经济、医疗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影响,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当前大部分罕见疾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药物,罕见疾病患者的治疗需求远未满足。为进一步提高罕见疾病临床研发效率,满足罕见疾病患者的治疗需求,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研发及科学的试验设计提供建议和参考,药品审评中心组织撰写了《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罕见疾病是指发病率极低的一组疾病的统称。发病率低是罕见疾病的重要特征,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庞大,罕见疾病患者的绝对数量并不少,对社会、经济、医疗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影响,是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
由于罕见疾病发病率极低,病情复杂,目前对其认识相对有限,使得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所面临的困难远远超过常见多发疾病,导致罕见疾病患者的治疗需求远未满足。由于罕见疾病患者人数少,临床试验开展难度较大,因此罕见疾病药物的临床研发,除了应遵循一般药物的研发规律以外,更应密切结合其疾病特点,在确保严谨科学的基础上,采用更为灵活的设计,充分利用有限的患者数据,获得满足获益与风险的评估的科学证据,支持监管决策。
本指导原则将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提出建议,为罕见疾病药物科学的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其他类型的新药或治疗方法的研发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提供的思路和科学原则。
第3则
2021年10月12日
关于公开征求《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35ab9d0e951bfae4e816092278d0fff
简介:为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局2020年第68号公告)将中药注册分类中的第三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3.1类)”与“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3.2类)”。该两类制剂需要提供非临床安全评价资料。为指导和规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与评价,药品审评中心撰写形成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4则
2021年10月13日
关于公开征求《人用狂犬病疫苗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35ab9d0e951bfae4e816092278d0fff
简介:为规范和指导针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临床研究和评价,为研发者和监管机构提供技术参考,我中心起草了《人用狂犬病疫苗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狂犬病(Rabies)是一种急性侵袭性病毒性脑炎,由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一旦发病死亡率为 100%。暴露后及时、规范地接受包括狂犬病疫苗接种在内的预防处置是目前预防狂犬病的唯一有效的方法。狂犬病疫苗根据注射途径不同可 分为肌肉注射和皮内注射,目前境内均采用肌肉注射途径;根据狂犬病病毒暴露与接种疫苗的时间关系,分为暴露前和暴露后免疫程序。
目前,肌肉注射途径的狂犬病疫苗暴露后免疫程序有五剂程序(Essen法,第 0、3、7、21和 28天各接种 1剂,即1-1-1-1-1 程序)、四剂程序(Zagreb 法,第 0 天接种 2 剂,第 7、21 天各接种 1 剂,即 2-1-1 程序)和和简易四剂程序(第 0、3、7、14~28天各接种 1剂,即 1-1-1-1程序)。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人用狂犬病疫苗(以下简称狂犬病疫苗)的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导原则着重对境内采用的肌肉注射途径狂犬病疫苗的暴露后免疫程序临床试验进行阐述,主要讨论不同免疫程序临床试验设计、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重点关注内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注册分类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3.3 类“境内已上市疫苗”的狂犬病疫苗临床试验的设计及评价,创新型狂犬病疫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考虑。
第5则
2021年10月13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抗HIV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1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e02e4f536ff6e1c63ebc53b2de15565d
简介:为指导和规范抗HIV新药的临床试验,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药审中心制定了《抗HIV感染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是一种慢性病毒感染,临床表现可分为急性期、无症状期和艾滋病期。高效抗反转录病毒治疗(HAART)是目前治疗 HIV 感染的最有效措施,HAART 的应用使得 HIV 感染从一种致命性疾病变为一种可以治疗的慢性疾病。但 HIV 感染治疗仍存在各种问题,如需终身治疗;在积极治疗的情况下预后有:无症状长期稳定、致残和死亡等多种情况;相当一部分患者因病毒耐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原因导致死亡。同时由于社会对感染者的歧视,也常常给感染者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另外,晚期并发症的治疗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社会问题。目前HIV 感染在全球及我国的流行情况仍然严峻,我国 HIV 感染疫情整体保持低流行状态的同时,部分地区流行程度较高,并且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明显增多,发病人数增加,因而对临床治疗的需求也在增加。
HAART 是目前治疗 HIV 感染的最有效措施。HAART 能将患者体内的 HIV 载量控制至现有检测方法的定量下限(LLOQ)以下,延缓疾病进展,重建机体的免疫功能,改善HIV 感染患者的预后,提高患者生存质量,阻断母婴传播,降低患者将 HIV 传播给他人的风险。随着研究的深入,新型、高效、安全的抗病毒药物不断问世,HIV 感染抗病毒治疗方案和策略也不断被优化,提高了抗 HIV 感染治疗的疗效。为指导和规范抗 HIV 感染新药的临床研究,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6则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公开征求《人特异性免疫球蛋白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7d59ff506a87cae358fef2a86c47f01
简介: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人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制品的研发、注册和生产,药审中心形成了《人特异性免疫球蛋白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人特异性免疫球蛋白(Hyperimmune globulin,HIG)是采用含特异性抗体的血浆为原料制备的高效价免疫球蛋白制剂。血浆来源包括患某种疾病的病人恢复期具有高效价抗体的血浆,以及对健康献血者进行超免疫注射,即注射疫苗或其他抗原,使受注者产生抗体,用单采血浆法获得含有特异性抗体的血浆。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由于其内含高效价的特异性抗体,防治特定疾病的有效性优于普通 人免疫球蛋白。在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与预防中,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是不可或缺的血液制品。
人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以下简称:特免制品)与普通人免疫球蛋白的作用机制、制备工艺等基本相同,只是采用的原料血浆不同。特异性抗体与相应病毒或抗原物质结合,发挥中和作用。此外,还能活化补体、结合 Fc 受体产生抗体依赖的细胞介导的细胞毒作用和调节吞噬作用等,阻断或消除各种病原体对人体的致病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特免制品的研发,参照国内外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7则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bfe3d71270e186a08fe353664031e1b7
简介:为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规范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相关内容的撰写,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1)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2)。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则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公开征求ICH指导原则《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意见的通知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d30747763265e07fae058d565519070e
简介:ICH指导原则《Q13:原料药和制剂的连续制造》现进入第3阶段征求意见。按照ICH相关章程要求,ICH监管机构成员需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并反馈ICH。Q13草案的原文和译文见附件,现就该指导原则及中文翻译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9则
2021年10月22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22153823130.html
简介: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则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nhc.gov.cn/yzygj/s3594q/202110/2d61135c53c54b9b9733cc2ef09e832b.shtml
简介: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11则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129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29152805184.html
简介: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所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范围。用于细胞治疗、细胞回输、辅助生殖等的细胞培养基类产品,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体外诊断试剂根据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较低的个人风险,没有公共健康风险,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通常为检验辅助试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中等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检验结果通常是几个决定因素之一,出现错误的结果不会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残疾,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较高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为临床诊断提供关键的信息,出现错误的结果会对个人和/或公共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