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DbUbJA13b81D6gqC8zukw
随着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的不断发展,体细胞临床研究逐渐成为科研和医疗领域的热点之一。在近日召开的2024 CMAC年会上,圣方医药研发首席医学官,医学和法规事业部总经理龚云涛博士,发表了“CGT管线IIT研发策略”主题演讲。
01. IIT临床研究的监管框架
美国、欧盟临床研究起步较早,体系发展比较成熟。在美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分为注册性与非注册性两类。非注册性IIT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数据不能用于新药注册。特定条件下,可豁免IND申报或用于咨询FDA。哈佛医学院的DF/HCC是代表性IIT管理机构。
在欧盟,IIT属“非商业化”临床研究,需向药政部门递交申请并获批。欧盟管理方式虽保证研究质量但流程繁琐,曾尝试简化但未果。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是欧洲临床研究管理的代表,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
与此同时,中国在近年来也开始重视并支持IIT的开展,但整个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在国内,作为细胞和基因治疗(CGT)产品一类中的体细胞治疗曾存在“双轨制”监管路径。2019至2023年间,体细胞去除了这种“双轨制”,2023年“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正式实施。
02. IIT临床研究的挑战
龚云涛博士指出,IIT与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Industry Sponsored Trial-IST)是一对相关概念。与IST不同,IIT不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为目的,不需要向药监局进行临床研究申报(IND),开展IIT的复杂程度大大降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IIT中,IIT也成为企业研发过程中补足IST的重要研发活动。数据显示,在2012-2021十年间,中国开展的干预性IIT临床研究数据激增,登记注册在中国开展的干预性IIT临床研究从520项增加到1673项。
但是,在IIT临床研究仍存在较多问题及挑战,例如,研究数量多,规模小、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监查、稽查等,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存疑;方案设计不佳和研究管理能力不足;医疗机构对于IIT的立项管理标准与IST不同,仍存在差距;伦理审查要求有待提高;研究经费不足等。
03. 企业在IIT中的角色与要点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IIT只能由医疗机构负责开展。企业若希望参与IIT研究,需获得医疗机构的审批。龚云涛博士介绍了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1. 严格把控CMC工艺的制定与质控,确保其稳定性和质量控制流程的严密性,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同样至关重要。
2. 重视非临床研究数据,包括动物药效学、安全性数据以及GLP毒理学评价等。
3. 建立专业的临床研究团队,并与主要研究者(PI)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委托合格的CRO进行生物分析检测。
04. IIT临床案例的启示
对创新CGT研发企业而言,IST仍然是主要的临床研究类型,高质量IIT作为补充,为新药IND及NDA提供支持性证据,利用IIT研究上市后药物拓展新适应症,加快创新药研发进程,助力患者药物可及性。龚云涛博士通过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IIT临床研究在拓展药物新适应症方面的应用。
她举例指出,2021年7月,FDA根据一项基于真实世界研究(RWS)的观察性数据,批准了他克莫司的新适应症——联合其他免疫抑制剂,用于预防肺移植患者(包括成人和儿童)的器官排斥反应。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例是,2018年CDE(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根据三项IIT研究结果,批准了贝伐珠单抗与铂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方案联合使用,作为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一线治疗方法。
她还分享了CGT管线的首次IIT研究案例。一个是2022年7月,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批准了Upstaza用于治疗芳香族L-氨基酸脱羧酶(AADC)缺乏症;另一个是2023年6月,靶向BCMA的CAR-T药物CT103A获NMPA正式批准用于治疗≥3线的RRMM ,获批基于一项Ⅰ/Ⅱ期研究 (NCT05066646)。
龚云涛博士最后表示,IIT是药物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促进对药物和治疗方法新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与IST并行,互为补充,更好地推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促进药物研发。如您在该项目领域遇到困难与挑战,或希望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邮件垂询:info@ecr-global.com。